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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定区财政局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4 点击数:信息来源:上海嘉定


 

 

各委、办、局,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促进嘉定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指导意见》(沪财会〔2015〕73号),我局制定了《嘉定区财政局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嘉定区财政局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1年1月28日

 

 

 

 

 

 

附:

嘉定区财政局为小微企业

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资信水平,切实缓解广大小微企业的“担保难、融资难”问题,提升小微企业整体竞争力,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指导意见》(沪财会〔2015〕73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企业的条件

本办法适用在本区注册登记、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注册登记在本区张江高科技嘉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发展规划区域,且注册登记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建设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且注册登记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

战略新兴产业将重点聚焦汽车“新四化”、智能传感器及工业互联网、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在线经济、智能制造、文创等产业。

现代服务业将重点围绕文化信息、电子商务、研发设计、总部经济、知识产权与技术交易等行业。

(三)有融资需求,经商业银行或小贷公司初审后有贷款意向,需要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并且愿意接受本区财政局为其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并将相关财务信息报送区财政局和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选聘

愿意接受区财政局为其购买代理记账服务企业,应在市财政局统一公布的中标代理记账机构中选择,并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一年一签。

三、购买服务的范围

区财政局为小微企业购买的代理记账服务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小微企业接受代理记账机构提供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服务,不属于本区财政局购买服务的范围。

四、业务流程

(一)申请表格下载

小微企业从嘉定财政网(www.czj.jiading.gov.cn)下载《嘉定区财政局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附件1)。

(二)准备材料上报

小微企业填写申请表,并向各所属财政所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近三个月社保缴纳情况以及实际经营情况说明;

3.近三个月企业月度财务会计报表;企业纳税申报表;

4.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中标书;

5.申请银行贷款的证明;

6.其他有关材料。

(三)审核过程

小微企业将申请资料报送到所属财政所(其中属于本区张江高科技嘉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的小微企业先到所属园区盖章再交到所属财政所)。各所属财政所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所提交的申请表上盖章,并制作汇总表,按月统一将新增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材料报送至嘉定区财政局。嘉定区财政局收到各财政所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财政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条件的小微企业名单。

(四)公示

通过嘉定区财政局门户网站,将审核通过的小微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五)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

对经公示确定的小微企业,须与代理记账机构签订双方协议《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协议书》(附件3)。

(六)代理记账费用结算

代理记账机构按季填写《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费用申报表》(附件4)和《嘉定区财政局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季度统计表》(附件5),向嘉定区财政局企会科提出费用结算申请,嘉定区财政局企会科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区财政局相关处室,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五、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期限、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服务期限。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期限自委托合同签订月份起,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费用标准。按一般纳税人不高于800元/月/户,小规模纳税人不高于600元/月/户(不超过招标确定的统一支付标准),具体金额以《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协议书》载明的金额为准。

(三)支付方式。区财政局将按季结算,在10个工作日内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至小微企业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

六、管理和监督

(一)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小微企业可自主选择中标的代理记账机构但不得重复申请享受代理记账服务。

(二)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小微企业发生注销、迁移至外区、非持续经营等情形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书面报告区财政局企会科,终止《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协议书》。

(三)对骗取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费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代理记账机构费用,终止代理记账服务,取消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服务资格,对小微企业和代理记账机构诚信情况作记录。

七、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实施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附件1:《嘉定区财政局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

附件2:《贷款意向证明书》

附件3:《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协议书》

附件4:《代理记账服务费用申报表》

附件5:《嘉定区财政局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季度统计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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