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00046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2年06月06日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告 |
关键词: |
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关于减免2022年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市、区两级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的有关政策要求,切实减轻疫情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经营困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影响,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嘉财〔2022〕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租减免等资产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等文件的精神,现将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经营困难民办非企业单位房屋租金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主体
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本次推进实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经营困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工作的实施主体。
二、适用范围
承租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含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承租方”),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正常经营的,属于本次免除房屋租金的范围。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围应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规定的个体工商户。
承租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运营困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
三、免租期限
承租方免予提交受疫情影响证明,凭租赁合同等必要材料,经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审核后,可以免除2022年6个月房屋租金,发生租赁合同期限小于免除租金具体期限的情况时,以实际租赁期为限。
四、办理程序
为简化审批流程,本次房屋租金免除事项,由出租方上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按现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申报并审批,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供租金减免申请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其中,需免除房屋租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说明本单位运营困难的有关材料。
(二)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并将本单位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以文件形式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送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以及承租方提供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出租方应将上述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五、减免方式
(一)出租方与承租方根据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2022年免除房屋租金的具体期限。
(二)承租方尚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方按房屋租赁合同涵盖的2022年租期范围,直接免除相关期限的房屋租金。
(三)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方直接返还。
(四)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
联系人:周诗军 联系电话:69985405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