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00003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1年01月07日 | 主题分类: | 行政裁决 |
关键词: |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SHXM-00-20201019-1182
二、项目名称: 菊园环卫车辆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 上海新洁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 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28弄5号楼1层101室
被投诉人: 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联勤和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上海酉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嘉定区永新路200号、上海市嘉定区博乐南路158号702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 (一)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以不正当理由逃避并拒绝正面回复质疑,其行为损害了投诉人的权益。 (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上海地区常驻的售后服务点证明文件,违反相关法规,限制潜在投标人,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三)招标文件中多处出现编制错误,技术参数表述不清晰,存在歧义,不利于投标人正确理解并准确相应投标文书的要求。 (四)桶装垃圾车的技术要求指定特定供应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上海市地方标准《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DB31/T681-2015》只能在唯一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上位法的规定,该地方标准属于无效标准、不能利用地方标准限制竞争,但采购人,代理机构仍利用该无效地方标准作为技术评分标准,实质上要求潜在投标人依据标准出具唯一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并对该检测报告赋予畸高分值,其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六)招标文件中箱式货运车的技术要求设置有误,前后矛盾,要求投标人完成上牌,但排放标准为国五的车辆已无法上牌,给投标人准确响应本项目采购需求带来极大的不便。 (七)因投标车型须根据《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DB31/T681-2015》出具检测报告,若投诉人投标车型为《上海环卫车辆达标产品型号汇总表》以外的车型,特提出以下疑问:1、如果投诉人为中标人,采购人是否协助提供上牌手续;2、如果不能协助中标人上牌,请回复原因。 (八)招标文件中关于 “进度计划”、“质保及售后服务”、“履约能力”的内容设置不合理,限制了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损害了投标人的权益。 (九)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关于“类似项目业绩”的内容设置不合理,定义模糊,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准确解读招标文件。 (十)招标文件把“信用中国”查询结果这一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为评分因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十一)评审标准中关于 “投标文件编制”的设置,把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作为评分项,违反了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损害了投标人权益。 (十二)招标文件中关于纸质投标文件的相关表述及要求不清晰,不利于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文件。 (十三)招标文件中关于“32.资格最终审查”夹带主管意识,给采购人选定意向中标人扩大了操纵空间,出现违规操作的行为。 本局依法受理,2020年12月24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二)(三)(四)(六)(七)(八)(十)(十一)(十三)成立;投诉事项(五)(九)(十二)不成立。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投诉事项(一)(二)(四)(八)(十三),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第(九)项之规定,本局责令上海酉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联勤和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限期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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