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7-00046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5年01月24日 | 主题分类: | 行政裁决 |
关键词: |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责任清单(四)行政裁决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责任清单(四)行政裁决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行使主体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行政裁决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 区财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 擅自增设裁决程序或条件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 | |
行政裁决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裁定 | 区财政局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裁决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决定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