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B8308000-2020-001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生效日期: | 2020年03月16日 | 文 号: | 嘉财〔2020〕20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嘉财〔2020〕20号嘉定区关于开展2019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嘉定区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市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沪财会〔2020〕15号)文件的要求,嘉定区财政局将于2020年3月16日起对注册在本区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2019年度备案工作。请各代理记账机构按照备案的具体要求执行。
一、备案范围
本次备案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已登记备案的分支机构。其中,2018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应通过2018年度备案。
二、备案内容
本次具体核查代理记账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备案内容和标准原则上与《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19〕4号)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相同,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专职从业人员的认定。《实施办法》第四条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会计人员:已完成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历年继续教育;劳动社会保险关系(如无劳动社会保险关系,须提供相关证明)均在代理记账机构。
(二)变更登记的时间要求。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局申请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办公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办公场所之前向主管财政局申请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业务负责人的,应当自原业务负责人离岗或离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局申请变更登记。
(三)代理记账资格的撤回。在备案过程中,如果代理记账机构不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主管财政局应责令其在2个月内加以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依法撤回其代理记账资格。撤回代理记账资格,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
(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要求。主管财政局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指导、督促、检查代理记账机构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关代理记账资格取得、变更等信息。
三、备案流程
代理记账机构须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中的代理记账入口,选择“总部机构年度备案”模块,代理记账机构应依次填报备案年度、机构基本信息、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信息及专职从业人员信息,附件须上传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负责人签好字盖好公章,核对无误后提交送审。未审核通过的代理记账机构可点击查看“不通过原因”,及时修改后重新提交。
四、备案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新版)。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如发生变动,提交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说明)没有标准模板,写清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变动情况
(三)新增人员的书面承诺
1.如机构的业务负责人发生变动,且变更后的业务负责人没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则该业务负责人应提交“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以及“在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2.如机构发生除业务负责人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变动,要求新增的专职从业人员提交在该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注:当前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中机构备案要求填写的“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中备注的“需附书面承诺书”,不是要求机构所有的专职从业人员都需提交书面承诺书,仅要求新增人员提交书面承诺书。经与财政部沟通,将会将备注的“需附书面承诺书”修改为“新增人员需附书面承诺书”,以免引起歧义。
(四)专职从业人员历年继续教育。(可至“上海财政官网——查询服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查询和网络培训”处自行查询并截图保存;如果历年继续教育不在上海市,需个人在相应的财政网站或学习继续教育的网站上将完成记录情况截图保存)
(五)专职人员近期社保记录或相关证明
1.社保关系须在所属代理记账机构。
2.如已退休无需提供社保记录,应提供退休证及单位工作证明,且专职人员身体状况良好,年龄不应过高;如已协议买断,需提供买断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明。
五、备案时间
网上填报时间: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30日
年度备案是主管财政部门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是代理记账机构加强自律、规范经营的重要举措,各代理记账机构应认真对待、高度重视,如代理记账机构及有关分支机构违反《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未按期报送资料的,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处理,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请各代理记账机构抓紧时间完成2019年度备案工作。
联系电话:陈老师 王老师 69985328
附件:变更事项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