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B8311000-2020-005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生效日期: 2020年08月14日 文 号: 嘉财〔2020〕45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嘉财〔2020〕45号

嘉定区财政局关于报送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0-08-14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财政局:

为加强对上海市嘉定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嘉定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执行政府采购任务,提高我区政府采购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财采〔2019〕24号)的要求,我局于2019年10月底成立了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对上海坤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招投标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建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豪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四家社会代理机构开展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已经完毕,现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2018年,上海坤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招投标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建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豪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四家社会代理机构完成本区政府采购项目共132个,其中货物类项目48个、服务类项目84个,实际采购金额共计8420.17万元。

本次检查,我局从上述四家社会代理机构分别抽取了5个项目,合计20个项目,其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1个、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19个,涉及政府采购金额244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按照检查指标体系,结合四家社会代理机构的自查报告、档案资料,我们对其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采购代理、招标文件、信息发布、评标委员会、开评标、中标、合同管理、保证金、档案保存、质疑处理等十个方面。总体来看,四家社会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中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良好;能够依法向采购人提供代理采购服务;能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采购程序基本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管理操作环节权责基本明确。

二、 存在的问题

经检查发现,四家社会代理机构在代理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经检查,四家社会代理机构均存在个别项目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且代理机构未尽到提醒和督促的义务。

(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填报不规范。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代表应为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工作人员并且应具备从事评审工作的相关经验和能力。经检查,个别项目采购人代表授权函未填写代表姓名及采购人代表非本单位或本系统工作人员。

(三)缺少履约验收书,存档资料不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经检查,四家社会代理机构均存在采购项目无履约验收的情况。

(四)评审现场纪律有待加强。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查验采购人代表及评审专家相关证件,并核实专家身份及统一保管通讯工具。经检查,四家社会代理机构均存在评审现场未告知评审纪律、未统一保管手机、未核对专家身份的情况。

(五)中标公告内容不完整。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经检查,四家社会代理机构均存在中标公告内容过于简单、没有完整地反映中标所需内容的情况。

(六)招标文件编制不谨慎。

个别社会代理机构把“未提供‘信用中国’信用记录查询页截图”作为废标条款,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

三、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采购人和社会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下发的统一处理处罚口径,本局作出如下处理意见:针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填报不规范”的情况,确定责任主体为采购人,对相关采购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要求采购人及时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针对“缺少履约验收书,存档资料不完整”“评审现场未告知评审纪律、未统一保管手机、未核对专家身份”“中标公告内容不完整”“招标文件编写不谨慎”的情况,确定责任主体为社会代理机构,对相关社会代理机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要求社会代理机构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切实规范政府采购流程,充实业务力量,不断加强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重视履约验收,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质量。

四、 工作建议

(一)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切实规范政府采购流程。

各社会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时,应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政府采购形式、方式、执行情况及采购程序合法合理。

(二)充实业务力量,不断加强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

各社会代理机构应重点抓好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建立执业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采购文件编制能力、评审活动的组织能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三)重视履约验收,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质量。

政府采购活动是一个完整链条,不仅包括代理过程、招标过程,合同的签订和履约验收亦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的关键,会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转变思路,把好验收关卡。同时,针对专业性强、复杂度高的采购项目,建议派专业人员全程跟进,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验收,并做好归档工作。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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