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B8305000-2021-002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生效日期: 2021年06月28日 文 号: 嘉财〔2021〕26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嘉财〔2021〕26号

嘉定区关于修订《嘉定区区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强化支出控制,规范政府购买行为,推进预算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预算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嘉定区区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嘉府发〔2018〕23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嘉定区区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1年6月28日

 

嘉定区区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嘉定区区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级单位部门预算、决算的编制、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部门预算由部门预算收入和部门预算支出组成。区级部门预算由区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其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二章  部门收入预算编制

第四条  各预算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足额完成预算收入的收缴,杜绝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财政收入。

第五条  其他财政资金的收缴,包括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事业收入、镇级配套资金等,一般由预算单位收入到账后划入区级财政代管资金账户。

第六条  具有非税收入收缴责任的预算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各项预算收入。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  非税收入的收缴采取单位直接缴库。其中:

(一)已使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预算单位,根据非税收入的管理要求,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自行将非税收入直接解缴国库或区级财政专户。

(二)未使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预算单位,在每月25日收入代理银行集中划缴之前,通过填写“上海市财政局缴款书”将资金缴入国库。

第八条  非税收入的退付,由预算单位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提出退付申请,并填写《非税退付申请表》,报预算主管部门审核,经区财政局确认并办理收入退付。

第九条  非税收入退付原则上每月办理一次。预算单位应于月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提出收入退库申请,区财政局收到预算单位退库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收入退付。

 

第三章  部门支出预算编制

第十条  部门预算支出由部门基本支出和部门项目支出组成。

第十一条  部门基本支出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原则上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人员经费涵盖的范围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涵盖的范围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

第十二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各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市和本区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部门项目支出编制以零基预算为基本原则。由各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结合本部门的特点,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的原则排序后上报;区财政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组织评审论证和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市和区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范围。

(三)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五条  区级预算主管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照区财政局预算编制的要求,填写项目预算申请表,并附报项目相关政策文件、协同理财部门的批复材料、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等能具体说明项目情况的支持性材料,并明确项目安排的资金来源渠道。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新增重点项目时,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兼顾效率和经济性,合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新增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是预算单位向区财政局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未按照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不得申请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的程序:

(一)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预算单位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评审、筛选、排序并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向区财政局申报。

(三)属于协同理财的项目,各预算单位应按要求向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申报,专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将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协同理财项目包括:

(一)区级机关单位的办公和业务用房的租赁、维修项目:由区机管局牵头负责进行项目评审和排序,形成项目安排计划。

(二)车辆新增或更新项目:区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新增或更新项目由区机管局牵头负责进行项目评审和排序。

(三)信息化运行维护及标准化软硬件采购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进行项目评审和排序。

(四)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进行项目评审和排序,形成项目安排计划。

(五)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会审。

对涉及列入区政府“三重一大”的项目由协同理财部门按有关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

协同理财项目经专业管理部门评审和排序后,区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安排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涉密项目申报必须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经区保密局审查认定,具体按照《嘉定区政府涉密项目管理细则》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审核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五)项目绩效目标的编报是否科学、合理、清晰、量化,是否与预算申报内容相匹配。

(六)项目支出中涉及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估引入投资(财务)监理制,投资(财务)监理机构出具的项目评估报告将作为区财政局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审核部门报送的年度预算建议计划,综合考虑财力可能,汇总平衡形成区级部门预算初步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下达各部门预算控制数。

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对区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及时向条线业务分管领导报告,并在区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以内,编制、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报送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在区级预算主管部门“二上”预算后,汇总财政总预算收支状况,向各条线业务分管领导报告各口子预算编审情况,听取和征询意见,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区财政局对各部门报送的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年度区级预算草案,依次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区财政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20日内将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各部门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在15日内批复到所属单位。区级预算主管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开由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

 

第四章  部门预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各预算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除增人增资、机构调整等因素外,原则上不再追加当年的基本支出。由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发生短收的,由部门申报,经区财政局审核后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十四条  对市级财政已预下达的专项资金必须纳入部门年初预算。对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已明确具体金额的支出事项,对年中市级财政通过市与区财力结算下达且已明确具体用途的中央、市级专项,由相关单位向区财政局提供会议纪要、市级政策文件等项目资料后,由区财政局直接办理预算追加;其他形式的会议纪要,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向区政府提出经费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追加。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新增项目或增加项目预算经费,确属必要的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点项目经费必须按照一事一议的程序,由相关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追加。

第二十六条  对年度执行中下达的已明确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 除中央、市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 区财政局在收到文件的10日内书面下达至相关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件的10 日内,向区财政局提供市级政策文件、项目明细内容等资料。

对未明确具体项目的,除中央、市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区财政局在收到文件的30 日内书面下达至相关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件的20日内提出分配使用方案,其中: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由相关主管部门报经区条线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追加;30万元及以上,由相关主管部门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追加。

其他中央、市拨资金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确需部分或全额调减预算不再使用的,按调减比例和限额分类办理。

(一)单个项目全额调减当年度不再使用的,由主管部门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调减;

(二) 单个项目调减比例达到50%及以上且调减金额大于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调减;

(三) 单个项目调减比例低于50%或调减金额不足20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审核后予以调减。

(四)部门年初预算中预留的、具有专项用途的项目资金的分配,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预算资金总额需要调整的,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并提供区发展改革委批复材料或投资监理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作为调整依据。

 

第五章  部门预算执行

第二十九条  部门预算支出实行执行进度月度通报制度。区财政局按月统计预算单位支出累计执行进度,形成《关于区级预算单位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进度的情况通报》,送达区政府有关领导及各预算主管部门。对于月末支出执行低于全区区级平均水平的相关预算主管部门,要分析原因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根据支出需要或项目实施进度,分月编制用款计划,于每月25日前向区财政局报送次月用款计划,1月份的用款计划于1月5日前报送。区财政局在收到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批复。

第三十一条  用款计划分为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预算单位按照用款计划的编制要求分别填报。

(一)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在财政业务管理平台中编制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

(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实施进度等,在财政业务管理平台中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申报直接支付用款申请时,应按照不同的支出类别,提供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一)工资性支出由预算单位通过工资统发管理系统编制工资发放数据,经预算主管部门及区人社局审核后,工资于上月25日前、公务交通补贴于当月5日前、津补贴于当月10日前报区财政局。

(二)政府采购项目支出应提供中标通知、合同、审价报告、发票等复印件。

(三)工程类项目及应急抢修项目支出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发票、投资监理审核报告等复印件。其中:中标通知书、合同仅需在项目首次付款时提供。

(四)其他项目支出应按要求提供项目实施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凡纳入《嘉定区财政直接支付目录》的资金支付,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各预算单位不得擅自以授权支付方式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付款。

第三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之间不得擅自挪用和调剂使用。“三公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类项目的资金支付,预付金额一般不超过工程合同额30%,审价之前一般在工程合同额80%之内拨付,项目竣工决算后,以审价结果和合同约定的方式拨付尾款。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单位应根据区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实施验收,验收通过后结果报区财政局,并申请支付项目尾款。

验收情况是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安排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年度预算批复后,确需调剂的,按项目间总额调剂、项目内明细调剂分类办理。其中:

(一) 扶持类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不与其他类别项目调剂经费使用;

(二) 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协同理财项目一般不予调剂;

(三) 维修维护类工程确因客观实施环境影响施工进度的,应根据第三方的评估意见提出调剂申请。

第三十八条  项目间总额调剂,是指一级项目金额的增减(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视作一级项目)。

(一)单个调剂项目预算调剂金额100万元及以上(包括累计调剂总额),由主管部门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调剂;

(二)部门内项目内容与预算金额等均无变化,预算主体变化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报经区条线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追加;

(三)单个调剂项目预算调剂金额100万元以下,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局批准后予以调剂,年度终了,由区财政局汇总后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  项目内明细调剂是指二级、三级构成间金额调剂以及经费拨付方式、政府采购形式、支出功能科目、经济科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等要素的调剂。

(一)单个明细调剂金额变动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报经区政府审批后予以调剂;

(二)单个明细调剂金额变动小于100万元的以及经费拨付方式、政府采购形式、支出功能科目、经济科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等明细构成要素调剂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审核后予以调剂。

第四十条  原自办项目改为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金额、内容、服务对象等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由各预算部门书面向区财政局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区财政局会商相关协同理财部门审批后,按程序予以调整或调剂。

第四十一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资金拨付,除代付代收性质的资金,经调出部门条线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将预算资金安排至调入部门予以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预算结余结转,对预算执行后形成的年度预算结余结转,区财政局在组织清理确认的基础上,于次年统一收回清理。

第四十三条  区财政局与预算单位就一定时期内的集中支付、非税收入、应付代管资金等财政资金缴拨事项进行月度和年度对账。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在对账过程中如发现与区财政局、银行等数据不一致,应认真查找原因,按照“谁出错谁更正”的原则,及时更正。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反馈对账结果或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  财政集中支付截止日期一般为12月10日,此后原则上不再办理预算单位的资金拨付。各预算单位应及时与区财政局、代理银行对当年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情况进行对账。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由区财政局予以核销。

 

第六章  部门决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  区财政局对预算主管部门上报的部门决算,在确保收入、支出等相关数据与区财政局年终对账数据核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决算编审要求及相关政策、法规对部门决算进行审核汇总。

第四十八条  对于已汇总上报市财政部门的部门决算报表所发生的审计(或检查)调整事项,在下年度财务核算或部门决算报表中予以调整落实。

第四十九条  区本级政府决算草案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在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预算主管部门批复部门决算,预算主管部门自区财政局批复本单位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五十条  预算主管部门在收到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决算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部门决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嘉定区区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嘉财〔2018〕49号)同时废止。

 

嘉定区关于修订《嘉定区区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