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B8312000-2021-002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生效日期: | 2021年12月23日 | 文 号: | 嘉财〔2021〕41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嘉财〔2021〕41号《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投资(财务)监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各街镇财政管理部门,各区管企业:
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实施细则》《嘉定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嘉定区区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投资(财务)监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3日
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投资
(财务)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切实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财务)监理工作,按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实施细则》《嘉定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嘉定区区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资(财务)监理制,本细则中的投资(财务)监理制是指区财政局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财务)监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工作。本细则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与《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定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致。主要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镇级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建设、服务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监理原则
投资(财务)监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项目批复文件开展投资(财务)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职能分工
区财政局是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投资(财务)监理制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投资(财务)监理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投资(财务)监理接受区财政局项目委托,参与项目各阶段的论证与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指导与考核。
项目主管部门、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配合投资(财务)监理开展工作,及时向投资(财务)监理提供有关的文件材料和现场办公的必要条件,有权向投资(财务)监理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参与对投资(财务)监理的考核,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职责。
第二章 投资(财务)监理的内容和职责
第五条 工作内容
投资(财务)监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自项目建议书获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工作。
投资(财务)监理负责协助财政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各审批环节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全过程投资控制,督促执行合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设计图纸、工作量和工程单价等的变更。
第六条 资金监控
(一)协助项目单位编制年度、月度资金用款计划,并对所编制的计划予以审核,同时出具书面意见。
(二)协助项目单位对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防止出现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行为。
(三)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工程变更签证等工程用款,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审核二类费用等各类费用的支出并出具书面意见,确保各项开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建设资金的流失和占用。
第七条 财务管理
(一)全过程参与指导基建会计核算,协助项目单位制定相关的财务制度、规定。
(二)协助项目单位正确设置会计科目,指导项目单位规范财务核算方法,参与并审核各类财务报表的编制。
(三)审定项目的总预算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预算,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四)核对项目的月度支出,每季度提交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每年提交年度完成投资分析报告。
(五)协助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物资采购等环节的管理及财务核算。
(六)协助项目单位正确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协助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等事项。
第八条 投资控制
(一)前期审批环节
1.参与工可阶段、初步设计与概算阶段的评估论证,提出技术经济分析和优化建议,特别是针对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做出具体分析、修正,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供项目单位参考。
2.初步设计与概算批复后,应当预判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如涨价、设计变更、不可预见费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分析报告。
(二) 招标阶段
1.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2.参与合同谈判,包括招标项和非招标项,对合同中有关合同价、付款、变更、索赔等条款的合理性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其中建筑施工合同的资金支付一般为:预付款不超过工程合同额30%,审价之前在工程合同额80%之内拨付,尾款以审定结果和合同约定的方式拨付。
3.参与有关工程项目的询价与审核,并出具相关的书面意见供项目单位参考。
(三) 施工阶段
1.制定现场控制造价步骤与措施。
2.配合工程监理单位,做好项目质量管控与进度控制。
3.参加工程例会和项目单位要求参加的其他工作会议,随时掌握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实施造价控制的跟踪管理。
4.审核施工单位上报并经工程监理单位认可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报表,审核月度付款申请表,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意见》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5.收集工程施工的有关资料,了解施工过程情况,协助项目单位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预算控制目标;计算因设计变更、项目单位指令而产生的工程费用的增减,与承包单位商讨合理的合同外工程变更金额,严格执行签证制度,避免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6.根据施工阶段的每月工作量与付款,核定各项变更费用,动态分析影响造价控制目标的因素,编制投资监理月报(含投资动态分析表)。
7.及时预警项目单位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索赔问题,向项目单位提供专业评估意见、估算书及反索赔咨询服务,以保证项目单位在合同上的利益。
8.协助项目单位检查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编制合同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并配合做好材料归档。
9.审核施工图预算。
10.对项目需要采购或者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等,及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询价或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11.做好工程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复核工作。
12.做好对采购材料、设备合同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定期检查。
(四)竣工结算阶段
1.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后协助项目单位审查项目竣工结算审价资料的完整性。
2.结算审价后,对照项目实际造价与总概算进行分析,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报告应包含概算、预算、结算“三算”对比表。
第九条 报告反馈
财政统一委托的项目,投资(财务)监理机构应通过财政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填录项目管理信息,并执行以下报告制度:
(一)项目月报:每月初上报,简要填录上月项目主要进展、资金支付等,并动态分析投资变化情况。
(二)项目阶段报告:工程前期工作完成、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分别编制阶段性工作报告,说明该阶段的工作情况与监理效果。阶段报告是支付监理费用的依据。
(三)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审价完成后,编制投资监理总结报告(含概算、预算、结算“三算”对比表),全面反映监理机构的履职情况与项目监理效果。
(四)年度总结:各投资监理每年12月,总结全年工作情况,分析监理效果。
此外,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超概、对投资影响超过5%、严重影响项目进展等对项目影响较大的事项,应及时编制专项分析报告,上报财政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章 投资(财务)监理的准入和选择
第十条 机构准入
区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定点供应商,确保投资(财务)监理产生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公开招标的投资(财务)监理应当符合《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委托
根据项目匡算总投资明确投资(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主体。
(一)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财政局委托投资(财务)监理。
(二)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由区财政局委托投资(财务)监理。
(三)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按照规范程序自行委托投资(财务)监理。
对于符合财政委托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填写《投资(财务)监理委托申请表》(见附件),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根据投资(财务)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规范实施委托行为。
第十二条 回避原则
投资(财务)监理实行回避制度。投资(财务)监理已参与项目的设计、招标代理、代建、工程监理等工作的,或与承担上述工作的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投资(财务)监理应当回避,不得再承担本项目的投资(财务)监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财务)监理的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制度建设
投资(财务)监理在本区开展监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市、区各级工程领域廉正纪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守则,应当建立并落实内控制度,确保完成各项监理服务内容,保障监理服务质量。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三级校审制度、质量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人员配备
投资(财务)监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清单报区财政局备案,项目经理的更换必须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
投资(财务)监理服务合同在公开招标完成后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投资(财务)监理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各项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投资(财务)监理机构应当承担违约金、赔偿款,相应的违约金、赔偿款从投资(财务)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
投资(财务)监理的收费标准,参照沪发改投[2016]70号、沪建计联[2005]834号等文件执行,具体下浮比例按合同约定执行。
区财政局依机构申请,按合同约定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用。项目实施后,由于项目单位原因造成工程量变化而产生概算较大调整的,投资(财务)监理可与委托主体协商调整服务费用,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组织
区财政局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区投资(财务)监理考核细则,组织对本区的投资(财务)监理实施工作质量考核。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区发改委、区建委、区审计局、项目主管部门、法人单位、代建单位、行业专家等参加。
第十八条 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阶段性检查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阶段性检查是对投资(财务)监理阶段性工作进行评估;集中考核是通过检查日常工作资料、现场抽检项目、征询项目单位意见等方式,对投资(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考评。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投资(财务)监理机构,将取消继续承担区财政局委托政府投资项目的服务资格。
第十九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投资(财务)监理的人员到位情况、内控管理制度全面性、资料管理完整有序性、日常工作反馈积极性、项目监理效果等。其中项目监理效果包括资金监控的准确性、财务管理的规范性、投资控制情况、月报及时性和真实性、重大事项预警及时性和专业性以及“三算”审核的完善及偏差程度等方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投资(财务)监理实施细则》(嘉财〔2019〕40号)同时废止。
附件:《投资(财务)监理委托申请表》
《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投资(财务)监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