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B8315000-2023-002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生效日期: 2023年09月26日 文 号: 嘉财〔2023〕30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嘉财〔2023〕30号

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委托投资(财务)监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各街镇财政管理部门,各区管企业:

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实施细则》《嘉定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嘉定区区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委托投资(财务)监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3年9月26日

 

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委托投资

(财务)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切实规范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财务)监理(以下简称“投资监理”)工作,按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实施细则》《嘉定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嘉定区区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资监理制,本细则中的投资监理制是指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等选择专业化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监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等工作。本细则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与《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定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致。镇级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建设、服务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监理原则

投资监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开展投资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职能分工

区财政局是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投资监理制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投资监理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和区财政局共同开展对投资监理机构的委托,并协助区财政局开展对投资监理机构的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职责。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配合投资监理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完整地向投资监理提供有关的文件材料和现场办公的必要条件,并有权向投资监理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参与对投资监理机构的考核。

 

第二章  投资监理的内容和职责

 

第五条  工作内容

投资监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的全过程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

投资监理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投资控制,督促执行合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设计图纸、工作量和工程单价等的变更。

第六条  资金监控

(一)协助项目法人单位编制年度、月度资金用款计划,并对所编制的计划予以审核,同时出具书面意见。

(二)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对建设资金进行专款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三)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工程变更签证等工程用款,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审核二类费用等各类费用的支出并出具书面意见,确保各项开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建设资金的流失和占用。

第七条  财务管理

(一)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正确设置会计科目,建立健全项目法人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等规定,根据批准的概算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指导编制相关财务报表。

(三)审定项目的总预算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预算,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四)核对项目的月度支出,每季度提交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每年提交年度完成投资分析报告。

(五)项目全部完成后,审查全部费用,审核项目总造价,对照项目实际造价与总概算进行分析,提供总结算审核报告。

(六)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物资采购等环节的管理及财务核算。

(七)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正确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配合做好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相关工作。

第八条  投资控制

(一)前期审批环节

1.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不含征地动拆迁等非投资监理负责的部分项目建设内容),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

2.参与初步设计阶段的评估论证,提出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分析和优化建议,特别是针对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做出具体分析、修正,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供项目法人单位参考。

(二)招标阶段

1.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对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2.参与合同谈判,对合同中有关合同价、付款、变更、索赔等条款的合理性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其中建筑施工合同的资金支付一般为:预付款不超过工程合同额30%,审价之前在工程合同额80%之内拨付,尾款以审定结果和合同约定的方式拨付。

3.预判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如涨价、设计变更、不可预见费等内容,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

4.参与有关工程项目的询价与审核,并出具相关的书面意见供项目法人单位参考。

(三)施工阶段

1.制定现场控制造价步骤与措施,并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制定符合项目特点的造价控制实施细则。

2.协调配合与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进度控制)的工作,严格签证制度。

3.参加工程例会和项目法人单位要求参加的其他工作会议,随时掌握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实施造价控制的跟踪管理。

4.审核施工单位上报并经工程监理单位认可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报表,审核月度付款申请表,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意见》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5.收集工程施工的有关资料,了解施工过程情况,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计算因此而产生的工程费用增减,并相应调整预算控制目标,避免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6.根据施工阶段的每月工作量与付款,核定各项变更费用,动态分析影响造价控制目标的因素,编制投资监理月报(含投资动态分析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办理工程总结算。

7.及时预警项目法人单位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索赔问题,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供专业评估意见、估算书及反索赔咨询服务,以保证项目法人单位在合同上的利益。

8.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检查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编制合同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并配合做好材料归档。

9.审核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图做好合同工程量的计算、审核工作,及时调整超出合同范围或出现变化的工程量。

10.对项目需要采购或者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等,及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询价或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11.做好工程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复核工作,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

12.做好对采购材料、设备合同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定期检查,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

(四)竣工结算阶段

1.参与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

2.及时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分部或整体工程价款结算,公正、合理地确定单项工程的造价,并提出审查结果书面报告(包括甲供料、设备价款、施工用水、用电的审核抵扣等)。

3.及时审核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服务类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并提出审查结果书面报告。

4.结算审价后,对照项目实际造价与总概算进行分析,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报告应包含概算、预算、结算“三算”对比表。

第九条  报告反馈

投资监理机构应向委托主体执行以下报告制度:

(一)项目月报:每月初上报,汇报上月项目主要进展、资金支付等,动态分析投资变化情况、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将上月书面审核意见报委托主体备案。

(二)项目阶段报告:工程前期工作完成、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分别编制阶段性工作报告,说明该阶段的工作情况与监理效果。

(三)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审价完成后,编制投资监理总结报告(含概算、预算、结算“三算”对比表),全面反映监理机构的履职情况与项目监理效果。

(四)年度小结报告:每年12月总结全年工作情况,分析监理效果。

此外,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超概算、对投资影响超过5%、严重影响项目进展等对项目影响较大的事项,应及时编制专项分析报告,上报委托主体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章  投资监理的准入和选择

 

第十条  机构准入

区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采购供应商,确保投资监理产生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采购的投资监理应当符合《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委托

根据项目工可批复总投资明确投资监理机构的委托主体。

(一)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委托投资监理。

(二)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由区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委托投资监理。

(三)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按照规范程序自行委托投资监理。

对于符合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委托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填写《投资监理委托申请表》(见附件),向区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投资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规范实施委托行为。

第十二条  回避原则

投资监理机构实行回避制度。如投资监理机构已参与项目的设计、招标代理、代建、工程监理等工作的,或投资监理机构与承担上述工作的单位存在控股、隶属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投资监理机构应当回避,不得再承担本项目的投资监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监理的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制度建设

投资监理在本区开展监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市、区各级工程领域廉正纪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守则,应当建立并落实内控制度,确保完成各项监理服务内容,保障监理服务质量。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三级校审制度、质量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人员配备

投资监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清单报委托主体备案,项目经理的更换必须报委托主体备案。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

投资监理在公开招标完成后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权利义务、费用支付、考核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投资监理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各项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投资监理机构应当承担违约金、赔偿款,相应的违约金、赔偿款从投资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

投资监理的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部分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发改投〔2016〕70号)等文件执行,具体按合同约定执行。

财务监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财务监理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组织

区财政局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区投资监理考核细则,考核由项目委托主体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审计局、行业专家等参加。

第十八条  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阶段性检查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阶段性检查是对投资监理阶段性工作进行评估;集中考核是通过检查日常工作资料、现场抽检项目等方式,对投资监理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九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投资监理的人员到位情况、内控管理制度全面性、资料管理完整有序性、日常工作反馈积极性、项目监理效果等。其中项目监理效果包括资金监控的准确性、财务管理的规范性、投资控制情况、月报及时性和真实性、重大事项预警及时性和专业性等方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投资(财务)监理实施细则》(嘉财〔2021〕41号)同时废止。

2024年1月1日起,已委托投资监理且未单独委托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投资监理委托申请表》

 

 

 

 

 

 

 

 


附件












投资监理委托申请表

申请日期:











单位:万元


  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资金来源

投资总额

明细

拟开竣工时间

项目联系

特殊事项

建安费

其他费

预备费

开工

竣工

法人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代建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法人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1、项目的工可批复与项目估算审核明细表需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2、项目类别分为六类:房建;道路;绿化;水利;信息化;其他。须根据项目实际选择一类填写。























          3、项目如存在特殊事项,如重新立项、加急实施、涉密涉敏等,需在申请委托时说明,必要可另附说明。

 

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委托投资(财务)监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