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B8313000-2024-002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生效日期: 2024年06月28日 文 号: 嘉财〔2024〕24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嘉财〔2024〕24号

关于印发《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区级预算部门

为提高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盘活存量资产,切实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探索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新机制,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沪机管〔2022〕62号)和《关于印发加强公物仓财政资源统筹 完善公物仓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财资〔20231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制度,加强公物仓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国有资产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探索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新机制,为服务高水平改革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财政保障基础。

第二条 基本概念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管理活动,是指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的可调剂资产共享共用资产开展统一管理、调配和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 资产范围 除国家、本市和本区另有规定外,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

(一)可调剂资产

1.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

2.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3.待处置资产中仍有使用价值、适用于调剂的资产;

4.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原因形成的可以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5.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可调剂资产。

(二)共享共用资产

1.集中管理资产:由指定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用于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的,以及其他纳入集中统一管理的各项资产。

2.开放共享资产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或购置,面向社会开放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公物仓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调剂,盘活资产

针对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等问题,强化公物仓管理措施,推进资产充分利用和调剂共享,着力盘活闲置、低效资产,切实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二)科学整合,优化配置

坚持系统观念,围绕财政资源统筹提质增效的目标任务,建立和完善全生命周期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

(三)智慧赋能强化监督

加快公物仓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公物仓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部门单位使用公物仓功能盘活资产的积极性,推动国有资产盘活利用工作走深走实。

 信息化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子系统,统一开发上海市公物仓资产管理模块,区财政局会同区机管局共同负责推广应用及日常管理工作。公物仓管理活动一般应通过信息系统开展,以公物仓资产卡片为基础,对公物仓资产登记入仓、查询调配、到期退仓等不同阶段的管理事项进行信息化管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维护本单位在仓资产基础信息,确保公物仓资产信息准确、全面和及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财政局职责 区财政局负责公物仓综合管理建立并推动落实公物仓管理制度,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区机管局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推动本区公物仓管理信息化应用

(三)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核、审批有关公物仓管理事项,推动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调配使用公物仓资产

(四)组织开展运用公物仓管理机制,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有关工作事项;

(五)会同区机管局,共同开展关于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机管局职责 协助开展公物仓综合管理,并对公物仓中的集中管理资产进行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区财政局研究制定本区公物仓管理相关制度;

(二)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制定有关操作细则,审核、审批有关公物仓管理事项,推动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调配使用公物仓资产;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集中管理资产进行统筹调配;

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开展关于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部门职责 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公物仓资产。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盘点,建立完善闲置等资产入仓内部工作机制,按照公物仓管理制度做好闲置等资产的入仓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入仓;

(二)落实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的工作机制,督导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强化公物仓平台使用;

(三)做好本部门公物仓管理具体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核、审批本部门公物仓管理事项;

(四)接受区财政局、区机管局的监督、指导,报告本部门公物仓资产管理工作。

 单位职责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公物仓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办法及上级部门公物仓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占有、使用公物仓资产盘点入仓、查询匹配、出租出借、调剂出仓等各项具体工作;

(二)对公物仓资产实施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及时办理相关资产管理事项,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完整和信息准确

)接受区财政局、区机管局、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报告本单位公物仓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可调剂资产管理

第十条 调剂原则 可调剂资产使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和资金管理有机结合”的原则: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原则上应优先调剂使用符合条件的公物仓资产,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再安排预算资金购置新增资产。其中:公物仓中的房屋资产主要通过租(借)用方式使用,其他资产主要通过无偿调拨、借用方式使用。

十一 入仓管理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梳理运行状态良好可以继续使用的可调剂资产,及时纳入公物仓管理。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由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其中房屋资产还需区机管局审核。

涉及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或其他调整事项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清查盘点资产梳理超标准配置闲置资产,及时纳入公物仓管理

可调剂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期间权属不变,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日常管理。

十二 查询匹配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涉及新增资产配置并需要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单位在公物仓模块中提出资产查询申请。公物仓模块筛选同类资产信息推送给申请单位进行选择匹配,公物仓中未查询到匹配资产的,申请单位提交无匹配资产结果单据后业务终止;查询到匹配资产的,申请单位选择匹配资产,提出使用申请。

十三 选用审核 因特殊原因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单位应说明原因,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按资产调拨流程办理调剂调拨手续,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其中涉及房屋资产的,申请单位应提出租入、借入申请,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机管局、区财政局审批。

十四 出仓执行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拟使用的公物仓资产进行现场核验,确认适用的资产,按上述流程申请调拨、租借,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合同签订等手续,同时公物仓中登记出仓。相关单位应及时做好有关资产的账务处理,被调剂和租借的公物仓资产,不再纳入公物仓管理。

十五 退仓管理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对本单位已纳入公物仓管理,需要重新使用处置的资产,提出退仓申请,经主管部门确认,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办理公物仓资产退仓其中,房屋资产还区机管局审核

 

第四章 共享共用资产管理

第十 共享原则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共享共用资产主要是集中管理资产,本区集中管理资产由区机管局负责具体管理,使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和资金管理有机结合”的原则: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原则上应优先使用公物仓中符合条件的集中管理资产没有符合条件,区机管局、区财政局协调安排此类资产新增配置。

十七 入仓管理 区机管局负责将集中管理资产及时纳入公物仓,并实施日常管理;纳入公物仓管理期间,集中管理资产权属不变。

十八 申请匹配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因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配置资产的,申请单位应在公物仓模块中提出使用申请。区机管局审核使用申请,公物仓集中管理资产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机管局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资产;没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机管局通知申请单位,终止业务申请。

十九 使用管理 申请单位领用集中管理资产,应承担运输、拆装等相关费用;使用期间,应妥善管理,发生非正常毁损的,应予以赔偿;使用完毕,应及时报请区机管局清查盘点,核实无误后予以归还。区机管局应协调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及时登记使用信息;对于长期闲置的集中管理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退仓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办理公物仓资产退仓。

二十 开放共享资产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确有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施的,在满足本单位需要的前提下,应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并在公物仓管理模块中及时登记。

 

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 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公物仓资产管理内控机制建设,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全面掌握本单位资产管理情况,严格审核公物仓资产信息、公物仓管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 区级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全面掌握本部门、本单位资产管理情况,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公物仓资产信息、公物仓管理工作报告的审核检查。

第二十 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将公物仓的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将公物仓的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区级部门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推动各部门落实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

 

章 附则

第二十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制定公物仓管理具体办法,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机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47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