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B8304000-2025-002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生效日期: 2025年02月19日 文 号: 嘉财〔2025〕4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嘉财〔2025〕4号

关于开展本区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1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各镇级财政管理部门:

为做好本区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财库〔2023〕21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3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25〕6号)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部门单位、各镇要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十四五”期间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2024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决算政府财务报告工作会有关要求,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通知》(财库〔2023〕22号)及有关规定,扎实有序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凝聚思想共识,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科学统筹部门财务报告布置、编制、审核和报送等环节的工作。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合并汇总和报送。各镇级财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做好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财务报告编制审核工作。

(二)注重基础管理,提高数据质量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细化核算内容、加强日常对账。推动在建工程及时转固,认真做好股权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和应付工程款的会计核算。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及时清理往来事项,防控财务风险夯实编制基础,进一步提高部门财务报告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加强财务分析,挖掘数据价值做好历年数据资料整理汇编,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共用。深入开展分析研究,探索确定分析指标合理区间结合行业政策落实情况,科学评价部门单位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通过财务分析发现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信息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准确查实编制主体。全面梳理应纳入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准确维护单位基础信息,将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合并范围的通知》(财办库〔2021〕182号)规定,准确界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所属关系和合并级次,确保不重不漏。

(二)扎实开展对账抵销。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及相关规定,组织做好部门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工作。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认真开展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财政之间经济业务或事项的对账工作,对存在的差异要查找原因,及时处理,为抵销提供信息支持。

(三)切实强化编审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要切实履行编报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细化审核内容,优化编审流程。积极配合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对审核、审计发现的问题要边审边改、立查立改,不断提高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四)有效形成数据衔接。要从基层单位做好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数据衔接。进一步厘清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的差异情况准确编制本年预算结余与盈余调节表。认真梳理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差异原因,确保同口径数据一致。

三、报送要求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质量,本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分以下四个阶段开展:

(一)数据填报阶段3月-3月25日):纳入各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应当在3月25日前完成本单位2024年度财务报表数据的填报,并在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系统中进行发布。

(二)核实对账阶段3月26日-4月11日):各级单位应就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系统对账模块中未达成一致的相关交易事项(即有差额事项),逐项与对方单位进行核对确认。

(三)报表报送阶段4月11日-4月16日):各级预算主管部门应于4月16日前将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表及所属单位财务报表,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报送区财政局;同时将部门汇总Excel补充表通过专送件发送至区财政专管员处。

(四)报告及说明总结报送阶段待初审通过后,各级预算主管部门应于4月23日前将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所属单位财务报告,以及部门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衔接说明(详见附件)、部门财务报告工作总结,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财务报告模块的报告和附件一并报送区财政局。

特此通知。

 

附件:1、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样式

2、部门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衔

接说明(提纲)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5年2月19日

关于开展本区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附件1-2